決定要向建商合作的銀行貸款後, 就是約定時間到建商處和銀行進行對保和貸款事宜. 

其實當天步驟也不複雜, 就是準備身份證, 收入證明, 然後決定貸款金額. 之後把房款未結清的部份以及貸款的款項, 分別簽二張本票, 交給建商. 之後再和銀行簽約, 然後就回家等房子蓋好後的交款通知. 

簽本票的原因, 是因為建商一定要看到所有金額的本票, 才肯辦理過戶. 不然房子都過戶了客戶拒給錢, 對建商而言實在沒保障. 可憐的小百姓, 只好房子沒到手, 簽了一堆本票出手. 唉, 怎麼虧, 都是小百姓虧呀. 

不過在簽本票時, A 發現一件很誇張的事. 因為要裝潢的關係, 所以 A 把廚具和一些隔間牆退掉, 林林總媲退掉的總金額近 16 萬. 現在問題來了. 建商要求簽的本票金額是總房款減已付款, 再減 10 萬. 最後的 10 萬是要驗屋沒問題才給付, 當作客戶保障自己的尾款. 不過若依建商的規定, 那麼 A 簽的本票總額, 加上減帳, 可是超過總屋款. 也就是說, 當驗屋完成, 不是 A 交付尾帳給建商, 反倒是建商退 5 萬元給 A. 那萬一要是一直驗不過, 急的可就不是建商, 是還被建商欠錢的 A. 

當下和接待人員提出這點異議, 誰知道接待人員說公司規矩, 加減帳都是最後才算. 這可好, 局面就僵住了, A 不是不簽, 只是堅持要簽的總額先扣加減帳. 建商代表卻堅持一定照規矩走. 其實這也不難處理啦, 反正客人打死不簽, 叫接待的人員把他的老闆找來就對啦. 果然業務部副理一到場, 了解情形後, 馬上答應 A 的要求, 並表示會搞定他們會計部. 有人打包票了, 當然事情就能繼續囉.

接著是和銀行代表簽貸款約, 一定被認為是奧客的 A, 在合約背面找到了個小毛病. 第九條說銀行得主張合約到期, 要求債權. 第十條則是舉出了一些情形, 像是貸款人信用破產等情形, 銀行得主張合約到期. 可是第九條並未說是依第十條的情形呀. 於是很難搞定的?A 當下又拒簽. 找到銀行代表現場職位最高的經理過來也一樣. 只會說這是經濟部公告的定型化契約, 並要 A 看看現場其他人也都在簽. 不過真不好意思, 其他人不在意, 不代表麻煩難搞的 A 一樣不在意. 反正手在我自己身上, 說不簽就不簽. 除非在第九條附註可依第十條的情形. 於是, 貸款約就延宕下來了. 

經過和銀行代表來來回回的意見溝通, 以及銀行內部貸款部及法務的公文往返, 終於在三天後銀行答應在第九條加註參考第十條的文字. 不過...又簽下一張貸款金額的本票. 

自從簽下那三張本票, A 心中無形的壓力都一直很大, 深怕有哪一張是被騙簽下的, 從此多背數百萬的債務. 要拿回建商的本票, 還得等上數月, 待交屋後才能拿回. 唉, 現金不夠買房子心臟可得十分夠力, 或神經得十分大條才行呀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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